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来信暂行规定
2020-11-01 07:12:16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来信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法发2000年32号
发布时间:2000-12-29
实施时间:2000-12-29
接待全国人大代表来访,要诚恳礼貌,热情周到,耐心听取意见,解答问题要有理有据。
第二章办理程序
下级法院收到全国人大代表来信反映上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及时转有关法院办理。
交办应以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发函交给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办理的,应同时抄送高级人民法院。
经两次催办,承办法院未作报告的,可直接电话通报给承办法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予以督办。
收到全国人大代表来信并发函交有关法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后,应及时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程序性答复。程序性答复一般应以书面形式。
各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代表来信办结后应及时向全国人大代表作出实体性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来信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交办的,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负责答复。
全国人大代表直接送交有关法院的来信,有关法院办结后可直接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并抄送上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处(室)。
第三章办理期限
(一)全国人大代表来访询问有关事项的,接待人员应当场作出答复;如当时答复不了,应于3日内作出答复。
(二)收到全国人大代表来信后,承办人应在5日内提出转办意见,报有关领导批准,7日内函转有关法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并程序性答复全国人大代表。
本院有关部门自接到交办函后,必须指定专人在7日内提出拟处意见,或由本部门直接处理,或转交有关法院查报结果。
(三)全国人大代表来信不涉及具体案件的,承办法院应在1个月内写出报告上报交办法院。
(四)全国人大代表来信涉及具体案件,正在审理的应在案件审结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般应在2个月内,由承办法院写出报告上报交办法院。
(五)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应在期满前3日内写出书面报告讲明情况和理由,电传给交办法院或有关部门。
(六)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来信,在办理期限内应写出审查报告和答复稿,报部门领导审批后送本院交办部门。涉及面广且影响重大的,须报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可提请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联络处(室)在收到承办法院和本院有关部门报送的全国人大代表来信的办结报告和答复稿后,应在10天内答复代表。
第四章通报
下级人民法院的通报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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