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2020-10-30 09:07:42
文件名称: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12-08
实施时间:2000-12-08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1月2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左己
二000年十二月八日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级以上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
劳动者就业前,应当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或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和失业登记证明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招用人员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四)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
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二)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三)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四)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五)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四章职业介绍
本规定所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其他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从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本规定所称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营利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宗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
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一)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二)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三)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四)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七)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事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八)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服务项目。
(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超标准收费;
(四)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五)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七)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八)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
第五章公共就业服务
(一)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三)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四)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五)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一)残疾人;
(二)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四)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一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
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按有关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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