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修订)
2020-10-30 08:30:40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0修订)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11-10
实施时间:2001-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滞报金的计算与征收
(一)邮运进口货物为邮局送达领取通知单之日起十四日内(第十四日遇法定节假日的,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转关运输货物在进境地及指运地分别为载运进口货物起十四日内和货物运抵指运地有关单位签收之日起十四日内;
(三)其它运输方式的货物均为载运进口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
其计算公式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滞报天数
滞报金的起征点为人民币十元。
第三章滞报金的减免
(一)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新的管理规定致使收货补办有关手续产生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审批机关认可的、在上述十四日时限内及时申办许可证手续的证明。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收货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关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当地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三)政府间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用于救灾、社会公益福利等方面的进口物资产生滞报的,主管部门应向海关出具援助协议书或捐赠函,说明滞报原因并提交有关的证明。
(四)因政府主管部门延迟下达配额计划或签发许可证件致使收货人滞报的,收货人应向海关提交经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证明。
(五)因海关工作原因产生滞报的,需经海关确认、核准起止时间并出具有关的证明。
(六)其它特殊情况,应向海关说明原因并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经核准后方可申请。
(一)进口货物因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根据《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报期限内,按《
(三)进口货物因被海关扣留或扣押而不能按期申报的,在扣留或扣押期间内(按海关调查或侦查部门签发的通知计算起止时间),不计征滞报金。
(四)经海关批准的直接退运货物,不计征滞报金。
第三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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