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
2020-10-30 07:15:22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2000-09-14

实施时间:2000-09-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
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14日发布)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餐厅装修费用摊销年限的请示(津国税外〔2000〕59号)》收悉。关于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日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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