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29 07:13:10
文件名称: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建党[2000]54号
发布时间:2000-07-14
实施时间:2000-07-14
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
中共建设部党组
建设部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团的性质和任务
1、对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和建议。
2、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起草、修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协助政府部门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3、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信息,组织或督促会员单位对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指导会员单位改进质量,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根据行业特点,协助政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维护企业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5、组织会员开展技术、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6、根据需要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的建议和意见。
7、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国内展览。
8、接受政府的委托,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与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参与行业科技项目的评估、成果鉴定等项工作。
9、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社团的权利和义务
1、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工作。
2、依法维护自身及其会员利益,向政府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3、合法取得收入、接受资助、赞助和捐赠。
4、按其《章程》或接受政府委托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
5、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1、必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在国内外各项活动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2、不得从事与社团章程和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3、自觉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4、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
5、按时办理年审年检。第四章社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建设系统全国性行业协会原则上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设立。
3、建设系统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原则上按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领域设立。
4、建设系统其他类别的社团原则上按专业管理领域设立。
5、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原则上设立一个社团。
1、设立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要由同行业、同领域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发起;设立全国性的学术团体要由本领域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个人发起。
2、会员的组成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设立全国性社团要有30个以上单位会员或者50个以上个人会员;社团可兼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3、有规范的名称和符合该社团性质、宗旨、活动特点的章程;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4、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团要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有常设的办事机构、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6、社团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成立全国性社团,应先由发起单位或个人向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筹备。
2、申请成立的社团筹备条件成熟后,由筹备组向部社团办提交申请成立的报告及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1、社团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应经部社团办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2、不具备单独成立全国性社团条件的,可在有关社团内设立分支机构。
3、社团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必须在所属社团授权的情况下发展会员和收缴会费,并严格按核准的名称及任务开展活动;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撤销、合并、年检等,须经部社团办审核后报民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4、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5、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1、经民政部登记后,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2、与其他社团合并的。
3、按照社团章程规定并履行正常程序决定终止的。
4、其他原因必须终止的。
第五章社团的组织机构
1、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由理事会提名,经建设部党组审核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理事会聘任。
2、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建设部社团办审核并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可内设若干个工作部门。
3、秘书处内设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按照核定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有关规定,由建设部社团办核定。
1、负责社团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监督社团根据社团的《章程》按照程序进行换届。
2、负责社团的成立、变更、年检、注销登记的审查、报批工作。
3、指导社团研究确定社团组织的发展方向、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组织机构调整的工作方案。
4、指导社团的人事劳资管理工作。
5、负责部机关公务员在社团兼职的审批工作。
6、负责社团的编制和机构设置申报的初审工作。
7、归口管理社团培训工作,负责审批社团培训机构的资质。
8、负责监督检查社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社团章程的有关情况。
9、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对挂靠建设部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
1、对社团党的组织实施领导与日常管理。
2、监督、检查社团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党建工作情况。
1、负责对社团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2、对社团执行国家财务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社团财务报表。
3、负责组织对社团领导干部及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和任期审计工作。
1、指导社团确定业务发展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
2、安排需要社团配合的业务工作,并抓好落实。
3、向对口社团传达有关文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4、安排对口社团参加本司(局)召开的有关会议。
5、办理对口社团在开展业务工作中需要支持的有关事项。
6、协助外事部门审核业务对口社团接受境外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调研课题和向境外组织提供行业的有关资料。
7、负责对政府部门委托社团承担的业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参与对社团组织召开重要业务工作会议的审核工作。
1、社团外事计划的审批。
2、社团出国和接待来华团组的审批。
3、社团接受国际和境外资助,接受境外组织提出的调查研究课题,参加国际组织及召开国际会议的审批。
1、审批社团召开的全国性行业会议及社团举办的全国性行业评比和展览。
2、指导、监督、审核社团办刊办报工作。
第七章社团党建工作
1、根据《
2、凡具备成立党组织(党委或总支、支部)的社团,应及时向部机关党委提出建立党组织的申请,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3、尚不具备成立党的组织的社团,经部机关党委批准,可在业务范围相近,便于组织和开展党的活动的社团之间组建联合支部。
4、企业派驻社团的工作人员,以及由社团借调、返聘的工作人员,其在社团工作期间,都应将其党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在社团的党组织。上述人员在返回原单位或与社团组织解除聘约关系时,社团党组织应及时向该党员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提供其在社团工作期间的政治表现和工作鉴定。
5、社团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按党章规定产生。
1、社团党的组织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社团党组织必须自觉接受建设部党组的领导,积极开展各项党的工作;
3、社团党的组织要在社团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以及社团的发展方向和社团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八章社团领导班子建设
1、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期限的,最高不得超过65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社团专职领导职务的候选人。
2、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情况比较了解或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社团领导的选拔要注重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3、社团专职领导干部的产生和任免、待遇和工资、纪律和监督、考核和奖惩、换届和退休等问题按照《建设部社团领导干部管理细则》执行。
4、社团专职领导干部任期届满,应向理事会和部党组提交任期工作总结。
第九章社团的人事管理
第十章社团的财务管理
1、财会人员上岗须持有会计证、电算化证。工作调动必须按《
2、财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核算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4、按照《
5、社团财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要及时,结帐要规范。
第五十一条严格执行银行开户和发票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撤销银行
帐户,必须报经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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