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2020-10-28 08:10:25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

文件编号:法[2000]95号

发布时间:2000-06-20

实施时间:2000-0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审判
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年6月20日法〔2000〕95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00〕41号《关于如何适用〈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条《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离任”,包括离休、退休、调动、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形。

第二条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具有《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而提出异议的,由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院长以决定书形式,对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问题作出决定。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