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
2021-06-30 07:12:33

文件名称: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

文件编号:交公安发[1999]651号文转发

发布时间:1999-12-07

实施时间:1999-12-07

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2月7日交通部交公安发
〔1999〕651号文转发)

各港航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管理,财政部于1999年11月5日发出了《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9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意义,切实增强执行《通知》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财政部的《通知》,明确了交流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其公安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一律“吃皇粮”的精神和交通港航公安实际的,既有利于港航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也有利于逐步减轻港航企业经济负担,对交通港航公安的正规化建设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港航单位和各级港航公安机关对此必须充分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二、认真清理收费项目、银行帐户和所有票据,为实施《通知》做好准备。为了确保《通知》的顺利实施,各级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当前要立即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自身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做到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对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纠正或取消。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及保留的收费、罚没项目、标准及有关依据报部,由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二是对各自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帐户要坚决清理、撤消。清理后,各港航公安单位财务收支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按规定设立银行帐户。港航公安局(处)及所属各处、科、所、队一律不得设立“小金库”。三是对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对非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必须一律予以取消。今后,依法罚没和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港航公安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照《通知》要求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票据和行政性收费票据。新票据由交通部公安局归口管理,具体申领、使用日期另行通知。

三、积极联系代收机构,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各级交通港航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积极与当地国有商业银行联系,签订代收协议,落实罚缴分离的规定。代收协议要注明以“4250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和“4302交通罚没收入”款级科目缴入中央国库,并报交通部公安局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对于目前当地尚不具备罚缴分离条件的,作为过渡性措施,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同意并报部备案后,可暂由交通港航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统一代收,并及时、足额通过银行缴入中央国库,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一俟当地条件具备,即行联系代收机构实施罚缴分离制度。

四、加强经费管理,落实经费来源。按照《通知》要求,自2000年起,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将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这是保证港航公安经费来源并加强管理的重要步骤。港航公安各单位均应按照财政部编制预算的要求,每年编制本单位公安经费预算,经港航单位财务部门专项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连同当年各代收机构上缴中央国库的港航公安各单位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缴款书(存根)复印件及汇总表一并报部;年度终了后,编制上一年度的经费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部。由部编制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预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后执行。为适应这项工作需要,港航公安各单位都要设立财务机构,确无条件的单位也要指定专职财务人员负责。各港航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合实际核定港航公安经费,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当年预算,及时、足额审核拨付,确保公安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港航公安机关也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把有限的经费管好、用好。

五、加强关系协调,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实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港航公安机关要加强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联系,汇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争取支持和帮助。要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定期报告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缴库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部拟制定有关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及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确保收支两条线管理在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的顺利实施。

附: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5日财政部财经字〔1999〕903号文印发)

交通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8〕14号)精神,现将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除《行政处罚法》另有规定外,各级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的规定,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协议,同时将代收协议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缴库时间按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缴库时分别以“4250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款级科目和“4302交通罚没收入”款级科目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二、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罚没收入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票据。

三、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其所需经费暂维持目前分别由港航企业营业外列支或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办法予以解决。
交通部要进一步加强对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使用的管理。交通部每年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时限,分别编制交通港航公安系统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含财政拨款及其他各种经费来源)和上年度经费决算,报财政部审批。
交通港航公安系统1999年度和2000年度经费预算,请你部在收到此通知后尽快上报我部审批。

四、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缴库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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