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2021-06-18 07:12:34
文件名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发布时间:1999-08-06
实施时间:1999-08-0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核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者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二)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三)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交由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一)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环境保护局实施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环境监测结果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可以作为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执行调查任务的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审查终结,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本部门法定代理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中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或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本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必须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作出处罚决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后,连同全部案件材料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违法行为触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就罚款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罚款数额、期限及缴纳方法,并应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受送达人应在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
邮寄送达以挂号
第三节听证程序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说明理由。其回避申请由主持人报本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接受,并告知理由。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听证代理人应当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笔录人员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理建议;
(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
(六)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收的罚款,
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经过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结案后二十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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