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2021-06-18 07:12:30

文件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文件编号:保监函[1999]54号

发布时间:1999-08-06

实施时间:1999-08-06

关于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中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保监函〔1999〕54号19999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你(1999)交他字第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出租是被保险船舶的变更事项的一种,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中“出租”包括光船租船、定期租船等各种方式的船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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