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2021-06-16 07:13:07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9)466号

发布时间:1999-07-08

实施时间:1999-07-08

国家税务总局产于对狐狸养殖场等应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6号1999年7月8日)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狐狸、海狸鼠、长毛兔养殖场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法规和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不论其具体用途如何,都是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你省莱州市曲家镇三十里堡村村民×××占用耕地修建养殖场,应按该养殖场包括狐狸、海狸鼠、长毛兔舍的全部占地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