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14 07:13:45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9]123号
发布时间:1999-06-24
实施时间:1999-06-24
(国税发〔1999〕123号1999年6月24日)
现将《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已经开展4年。实践证明,执法检查是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也是带好税收队伍,加强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组织税收收入、维护执法刚性起到了很好的保障作用。各地应当结合《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抓好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布置、落实好日常执法检查工作。
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政策法规司。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一)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作出具体执法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规定;
(三)税务机关所征收的税款是否严格按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占压税款。
(四)其他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
在执法检查中,对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情况也应进行了解。
执法检查过程中,被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情况,不得抗拒和阻挠检查。
第二章执法检查的实施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对具体执法行为实施的日常检查,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其发布和收到的涉税文件,制作的执法文书,以及相关纳税人的纳税资料;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和问题;
(三)根据检查工作的需要,延伸检查相关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四)必要时可按法定程序到国库、银行等有关部门就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检查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章执法检查的处理
混淆入库级次的应及时调整。
对本级税务机关直属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一般应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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