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2020-10-19 08:28:53
文件名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建住房[1998]213号
发布时间:1998-11-09
实施时间:1999-01-01
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
附件:《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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