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失效]
2020-10-14 08:09:39
文件名称: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文化部令第12号
发布时间:1997-12-31
实施时间:1997-12-31
部长刘忠德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法律、法规授权的文化管理机构和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
(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查处及时,程序合法;
(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六)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二章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当事人的告知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是应当记入笔录。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对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文化行政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决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做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作为听证主持人时的回避,由文化行政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当事人拒绝接收文化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化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不在场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并依据情况分别制作《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者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化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节听证程序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地方文化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文化部决定罚款1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一)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二)便利当事人参加听证;
(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听证主持人可以是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也可以聘请社会上熟悉法律的专门人员担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通知其参加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和核对听证参加人员名单;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等有关人员询问;
(五)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报告的主要内容为:案由,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证据鉴别情况,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恰当、依据是否充分,听证主持人的建议。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非法财物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五章备案
第六章附则
附件一:文化行政执法询问(调查)笔录(略)
附件二:文化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略)
附件三: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四:抽样取证凭证(略)
附件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略)
附件六:文化行政处罚告知书(略)
附件七: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附件八:送达回证(略)
附件九:听证通知书(略)
附件十:听证笔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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