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2020-10-14 07:56:24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文件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发布时间:1997-12-29
实施时间: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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