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文件编号:建设字第222号
发布时间:1997-09-01
实施时间:1997-09-01
第一章总则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它情形的。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消注册。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三章执业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五章附则
考核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条件的规定
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人员,通过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并参加统一测试合格者,经全国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对其业绩审查认定,可获得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一)同时具备1、2两项中各一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
(2)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0年以上。相近专业专科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
(3)1970年(含70年)以前本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25年以上。1967年以前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30年以上。
2.技术资历和业绩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或中型以上工业项目)6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大型工业项目)不少于2项。
(2)担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获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二等奖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3)连续担任甲级设计单位(300人以上)正、副总工程师(结构专业)5年以上。
(二)符合申报专业考试条件的人员,曾获国家优秀工程设计(复杂程度较高的结构工程)金、银、铜奖之一的(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
(一)本人申请井填写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照认定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审查,并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委(仅限部委直属中、乙级设计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含当地部委直属丙、丁级设计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初审的部委或地方委员会进行有关法规和管理业务培训,无条件培训的部委可委托地方委员会进行培训。
(三)完成培训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部委直属设计单价)所有申报人员的统一测试工作,其成绩上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四)各地、各部门将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培训情况、测试成绩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进行终审。
(五)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送交申报材料时一并向初审部委或地方委员会交纳。各地、各部门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职称等证书、证明必须有效,并与申报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建筑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四)已取得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考核认定资格的,一律不得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核认定。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报考条件的规定
(一)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
1.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不具备申报考核条件的人员。
2.1970年(含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3.1971年(含71年)以后,符合表一“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二)参加基础考试的人员
1.1990年(含90年)至1997年毕业,且符合表二“专业、学历、职业实践时间(累计时间)、最迟毕业年限”规定的人员。
2.1971年(含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一)本人申请并填写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学历证书、进修证明原件、反映设计业绩和职业道德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报考条件,对申报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含中央直属设计单位)所有申报人员的报人资格审定工作,并上报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申报费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报名时与申报材料一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交纳,地方委员会应按规定要求,将申报费上交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申报费原则上由个人支付。
(一)申报人专业、学历、毕业年限等证书、证书必须有效,并与申请表相符。
(二)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年限、业绩、职业道德证明文件必须准确无误,并与申请表相符。
(三)确认申报人从事结构工程设计职业实践年限时,应扣除工作中脱离结构工程设计工作时间。
表一: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资格条件
(参加专业考试科目考试者)
┌─┬──────────┬───────┬──┬───┬───┬───┐
││││职业│最迟毕│职业实│最迟毕│
│类│专业名称│学历或学位│实践│业年限│践最少│业年限│
│别│││最少│(一)│时间│(一)│
││││时间││(一)││
││││(一)││││
├─┼──────────┼───────┼──┼───┼───┼───┤
│││工学硕士或研究│││││
│本│结构工程│生毕业及以上学│4年│1993年│6年│1991年│
│││位│││││
│├──────────┼───────┼──┼───┼───┼───┤
│专││评估通过并在合│││││
││建筑工程│格有效期内的工│4年│*│*│*│
││(不含岩土工程)│学学士学位│││││
│业│├───────┼──┼───┼───┼───┤
│││未通过评估的工│5年│1992年│8年│1989年│
│││学学士学位│││││
││├───────┼──┼───┼───┼───┤
│││专科毕业│6年│1991年│9年│1988年│
├─┼──────────┼───────┼──┼───┼───┼───┤
││建筑工程(岩土工程)│工学硕士或研究│││││
│相│交通土建工程│生毕业及以上学│5年│1992年│8年│1989年│
││矿井建设│位│││││
│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工学学士或本科│6年│1991年│9年│1988年│
│专│海岸与海洋工程│毕业│││││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业│建筑学│专科毕业│7年│1990年│10年│1987年│
││工程力学││││││
├─┴────┬─────┼───────┼──┼───┼───┼───┤
│其它工科专业││工学学士或本科│8年│1989年│12年│1985年│
│││毕业及以上学位│││││
└──────┴─────┴───────┴──┴───┴───┴───┘
注:1.(一)为基础考试已经通过者,(二)为免基础考试者。
2.*表示1995年我国首次实行的建筑工程专业教育评估毕业生,须
等到1999年才能参加专业考试。
3.专业名称以国家教委1993年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
的本科、研究生专业目录为准。
表二: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资格条件
(参加专业考试科目考试者)
┌─┬────────────┬──────────┬────┬────┐
│类│专业名称│学历或学位│职业实施│最迟毕业│
│别│││最少时间│年限│
├─┼────────────┼──────────┼────┼────┤
││结构工程│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1997年│
│││及以上学位│││
│本├────────────┼──────────┼────┼────┤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1997年│
││建筑工程│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专│(不含岩土工程)├──────────┼────┼────┤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1997年│
│││学位│││
│业│├──────────┼────┼────┤
│││专科毕业│1年│1996年│
├─┼────────────┼──────────┼────┼────┤
││建筑工程(岩石工程)│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1997年│
│相│交通土建工程│及以上学位│││
││矿井建设├──────────┼────┼────┤
│近│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1997年│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专│海岸与海洋工程│专科毕业│1年│1996年│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业│建筑学││││
││工程力学││││
├─┴─────┬──────┼──────────┼────┼────┤
│其它工科专业││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1年│1996年│
│││以上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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