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2020-10-12 08:24:47
文件名称: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7号
发布时间:1997-08-31
实施时间:1998-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药品交易会监督管理部门、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
(一)确定药品交易会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二)负责药品交易会的审批;
(三)负责药品交易会的收费标准、预算、决算的审查;
(四)监督检查主办单位和药品交易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和药品交易会的交易秩序,并受理药品交易会的投诉;
(五)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主办单位按照承办单位的条件确定承办单位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承办单位对主办单位负责。
(一)提出举办药品交易会的申请,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督促承办单位提供良好的食宿、交通、通讯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制订合理的收费标准;
(三)负责维护药品交易会的秩序,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提供信息服务;
(四)负责会议的交易、财务收支、预决算执行等情况的总结并报监督管理部门。
(一)在医药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
(二)具有相应的主办药品交易会的机构、人员以及规章制度;
(三)具有主办大型交易会的组织能力和经验。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会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当交易活动。
主办单位可以委托承办单位承办会务工作。
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会议组织能力;
(二)为国有大、中型医药企业;
(三)所在城市基础设施完备,能够提供会议必需的交通、通讯、食宿等条件;
(四)会议预算合理、可行,收费合理。
第三章药品交易会审批
主办单位邀请的参会企业所属地区超过全国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由主办单位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四章药品交易会规则
不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不得进入药品交易会内进行交易。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售“代表证”或其他方式使不具备条件的企业和组织参加药品交易会。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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