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97修正)
2020-10-12 07:55:58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97修正)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7号发布
发布时间:1997-08-01
实施时间:1997-08-01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经批准进入长江水域及其港口的船舶,应当接受卫生检疫和港务监督、边防检查、海关、动植物检疫等部门的检查,并办理有关手续。必要时,上述有关部门有权进行随船监督。
(一)在预定经过上海港区1星期之前,委托有关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向所要到达的长江港口港务监督办理进口申请批准手续;
(二)在经过上海港区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前一港口时),将预计经过上海港区和到达长江港口的时间、船舶尺度、前后吃水及实际吃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等情况,通过外轮代理公司向上海港和所要到达港港务监督报告;
(三)前款所报时间如有变化,应当随时报告。
船舶的火箭信号、火焰信号、信号枪,在长江水域及其港口期间,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并且使用后必须向港务监督报告。
(一)对军事设施和军用船舶摄影、写生、录像和测绘;
(二)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或焰火;
(三)其他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权益或安全秩序的活动。
附: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
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的批复
(1997年5月26日)
交通部:
国务院批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长江水域,是指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北纬31°30′、东经121°18′)与崇明岛施翘河口下游的施信杆(北纬31°37′、东经121°22′)联线沿长江向上至长江中游的北岸窑咀(北纬29°29′、东经113°6′)与南岸七洲(北纬29°28′、东经113°6′)联线及洞庭湖口湘江的南岸七里山(北纬29°24′、东经113°7′)与北岸芦席洲(北纬29°25′、东经113°6′)联线之间的干线水域。
本规定所称港口,是指前款长江水域中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籍船舶航行长江水域管理规定》根据本批复作相应修正,由你部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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