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10-11 08:22:16
文件名称: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7]87号
发布时间:1997-05-23
实施时间:1997-05-23
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计算机审批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
(一)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二)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除用“调整法”调整外,亦可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一)《退运补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证明》;
(三)《补报关单证明》;
(四)《出口转内销证明》。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二)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三)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的税率不一致的;
(四)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五)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的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六)采用加权平均办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按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一)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二)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三)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四)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五)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一)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总局;
(二)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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