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2020-10-11 08:00:35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

文件编号: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发布时间:1997-05-07

实施时间:1997-05-07

国家工商行政额定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
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第128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1996〕18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擅自制造、销售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其后果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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