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失效]
2020-10-11 07:45:13
文件名称: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令第63号
发布时间:1997-04-21
实施时间:1997-07-01
现发布《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员资格考试的主管机关。
海关总署将在统考前3个月对外公告考试办法。
(一)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一)触犯刑律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5年者;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行为,被海关吊销报关员证件未满3年者;
(三)海关规定不能从事报关工作的其他人员。
(一)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注册成为报关员的;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的。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经海关查实,可以宣布成绩无效或撤销其资格证书,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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