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
2020-10-11 07:36:41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

文件编号: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

发布时间:1997-04-14

实施时间:1997-04-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
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7〕第101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所有(无)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