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2020-10-10 09:13:02
文件名称: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文件编号:农业部令第13号
发布时间:1997-03-26
实施时间:1997-03-26
部长刘江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污染事故处理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第三章调查与取证
(一)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二)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三)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污染死鱼调查方法(淡水)》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笔录应当表述清楚,定量准确,如实记录,并有在场调查的两名渔业执法人员的签名和笔录时间。
监测数据、鉴定结果报告书由监测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章处理程序
(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
(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
(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请事故,事实和理由;
(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
(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自留一份,两份递交受理机构。
负责和参加处理纠纷的人员与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请求。
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主管机构应督促履行,同时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附则
附件一: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报告表(略)
附件二:现场记录(略)
附件三: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解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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