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检疫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2020-08-19 07:26:58
文件名称:国家卫生检疫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1-01
实施时间:1996-01-01
第一章总则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对违法行为给予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罚款的具体适用严格遵照《
第二章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三章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决定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简易程序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时间、地点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警告或罚款的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给予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组成合议庭集体讨论决定。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印章。
第三节听证程序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本案办案人员不得参加合议庭。
当事人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可依法申请回避。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四章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法定期间申请复议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
(三)组织审理复议案件;
(四)拟定复议决定。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三)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五)属于复议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四)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一)复议申请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
(二)复议申请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的,裁决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申请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期限和程序的,决定维持;
(二)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撤消或者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被申请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四)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五)复议结论;
(六)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复议决定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月内作出。复议决定书由复议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印章。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章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的执行
除依照本实施办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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