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2020-08-19 07:26:20
文件名称: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文件编号: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
发布时间:1996-01-01
实施时间:1996-01-01
第一章总则
本公告所称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一般原则
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
验资报告的合法性是指验资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
(一)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对应当进行审验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注册会计师在验资过程中聘请专家协助工作时,应考虑其能力和独立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三章验资内容与要求
(一)以货币资金投入的,应在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银行对帐单等的基础上审验投入资本。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审验承销机构的承销协议和募股清单。
(二)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清点实物,验证其财产权归属。实物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价值鉴定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三)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注册会计师应验证其财产权归属。无形资产的作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在资产评估确认或各投资者协商一致并经批准的价格基础上审验。
第四章验资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验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一)标题。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七)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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