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
2020-08-19 07:23:38

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

文件编号:建房字第769号

发布时间:1995-12-26

实施时间:1995-12-26

建设部关于对河南省建设厅城镇房屋
所有权登记问题请示的复函

(1995年12月26日建房字第769号文发布)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转来焦作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办法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87)城住字242号文《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按此规定,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一经查实,应由产权登记部门撤销并收回产权证。持有人拒不缴回者,由产权部门在发证权限地区范围内公告其产权证无效。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有关责任。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