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
2020-08-18 07:45:36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

文件编号: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发布时间:1995-11-28

实施时间:1995-1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
“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黑工商发〔1995〕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邮电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邮电通信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的通知》(〔1989〕邮部联字216号)的有关规定,非邮电部门或个人代办邮电业务,设置小型邮电业务代办点的,经县以上邮电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