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
2020-08-18 07:40:28
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
文件编号:证监发字[1995]174号
发布时间:1995-11-13
实施时间:1995-11-13
《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信息传播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媒体(报纸、广播、电话等)传播不当信息,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有鉴于此,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于1994年会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邮电管理局、市公安局五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实践表明,这个规定对规范当地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加强对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的管理,进一步搞好监管工作,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现将这一规定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并参照上海经验,作出相应规定,切实抓好对本地区证券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
附件:《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件:
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4年10月31日沪证办(1994)116号)
(一)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综合性报刊、经济类报刊;
(二)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证券市场信息传播并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
(三)声讯服务电话、信息传呼台、可视图文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
(四)各类证券讲座或股市沙龙。
经批准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只得在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陈列、张贴、销售。
经外省市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的证券专业出版物,不得在本市印刷、出版,不得在市场上陈列、张贴、销售。
编印单位对编印工作应有严格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应报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备案。
举办单位应在举办活动3日前,就活动举办的地点、时间、人数、规模及安全保卫工作措施等情况,向举办活动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报备。如规模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的,应按有关举办大型活动的规定,于7日前到上述公安部门办理申办手续。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在此类活动中从事股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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