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案件有..
2020-08-16 07:48:36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案件有..
文件编号:法明传[1995]220A号
发布时间:1995-06-08
实施时间:1995-06-08
假释和刑事申诉案件有关程序问题的答复
你院苏高法〔1995〕第3号《关于处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和(1995)苏高法申函字第9号《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罪犯和看守所监管罪犯的减刑、假释有关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
1.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条件,应当按照《
2.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如果是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报请基层人民法院裁定;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报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对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由县级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是由地市级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经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4.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直接从羁押的县级看守所保外就医和未经看守所羁押,经法院直接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从严掌握,对其减刑的条件和程序可参照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罪犯减刑的规定办理。
5.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申诉无理的案件,报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同意后,由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此复。
附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罪犯和看守所
监管罪犯的减刑、假释有关程序问题的请示报告
(〔1995〕苏高法申函字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就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程序方面的两个问题请示如下:
请予答复。
1995年2月23日
附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减刑、
假释和刑事申诉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
(苏高法〔1995〕3号)
最高人民法院:
现就处理减刑、假释和刑事申诉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请示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直接从县级看守所保外就医罪犯的减刑管辖问题,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根据罪犯报请减刑时余刑的长短来确定,即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余刑在一年以上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我们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对未经看守所羁押、经法院直接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管辖问题,我们认为应根据罪犯在报请减刑时余刑长短来确定管辖,即余刑一年以下的,由执行持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由执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请示,请示批复。
199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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