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
2020-08-15 07:40:38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5]第36号

发布时间:1995-03-01

实施时间:1995-03-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6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宜兴龙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宜兴东港自动洗车有限公司强行拦车清洗行为处罚的请示》(苏工商〔1994〕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宜兴龙凤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和“宜兴东港自动洗车有限公司”多次上路强行拦截并强制清洗过往车辆,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多次指出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影响较坏,同意由你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及其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上述两家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处罚。处罚程序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1993年12月24日我局第18号令发布)执行。处理结果及有关情况,请及时抄报我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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