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
2020-08-15 07:35:07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065号

发布时间:1995-02-17

实施时间:1995-02-1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当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1995年2月17日国税函发[1995]065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营字[1994]第19号)收悉。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