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
2020-08-15 07:13:10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发布时间:1994-12-20

实施时间:1994-12-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新混合型卷烟广告能否宣传保健作用问题的请示》(陕工商广函字[94]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混合型卷烟属于烟草制品,其广告不得宣传医疗保健作用。对这类卷烟广告,应依照《广告管理条例》及其它现行有关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广告法》施行后,依照《广告法》进行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