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2020-08-14 07:31:29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
发布时间:1994-11-03
实施时间:1994-11-03
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贸委(厅):
近年来,外商来华投资迅速增加,投资领域不断扩大,对缓解我国建设资金紧引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为:有的地方在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时,重视数量而忽视质量;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随意对外商承诺优惠条件;有的地方对国有资产估价偏低,与外商合资或以股权的形式出售给外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合营中方或外方不认真执行合同,登记注册后,迟迟不投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正确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出售全部国有资产给外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作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2、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3、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4、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无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经国务院批准,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总管局发布的《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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