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
2020-08-14 07:25:02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4]第288号

发布时间:1994-10-20

实施时间:1994-1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新闻媒介
以新闻形式收取费用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4〕第288号)

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甘工商广字[1994]16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闻媒介以经济动态、经济信息版等形式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并向客户收取高额费用,其本身属于广告,应按照广告管理法规严格管理。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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