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2020-08-14 07:20:01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4]317号

发布时间:1994-10-05

实施时间:1994-10-0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矿山安全法》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4〕317号)

山东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劳发〔1994〕24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有关条款中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主要是指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行业主管部门,例如“管理乡镇煤矿企业的主管部门”既指乡镇煤矿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指煤炭行业的主管部门。
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究竟谁“主管”,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矿山安全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答复仅供参考。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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