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失效]
2020-08-13 07:19:17
文件名称: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人录发[1994]1号
发布时间:1994-06-07
实施时间:1994-06-07
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6月7日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
第二章录用管理机构
第三章录用计划
省级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申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由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规定其程序的和审批权限。
(一)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总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及采取的考试方法。
第四章报考资格审查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市(地)级以下政府工作部门的文化程度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五)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它条件。
本条第(四)、第(六)项所列条件,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适当放宽限制。
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并向符合规定资格条件报考者发准考证。
第五章考试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按前款规定组织的考试,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章考核
第七章录用
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对退役军人的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
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八章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国务院工作部门京外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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