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
2020-08-12 07:30:47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检字[1994]第64号

发布时间:1994-03-17

实施时间:1994-03-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石政工商字
〔1994〕第18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4〕第64号)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有关问题的请示〔石政工商字(1994)第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9号令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在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经营者一律不得实施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及法律禁止的其他有奖销售行为(包括1993年12月1日以前已开始的上述行为)。但经营者不得借此终止1993年12月1日以前实施有奖销售行为时预定在1993年12月1日之后履行的开奖、兑奖的义务。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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