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2020-08-10 07:20:16

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救济金计发基数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3]63号

发布时间:1993-06-17

实施时间:1993-06-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抚恤金、
救济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3>6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桂劳险字<1993>20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增发了离退休金后死亡的,其增发的离退休金可以和本人原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救济金的基数,并从国发<1992>29号文件实行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