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2020-08-10 07:14:51
文件名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文件编号:国资办发(1993)12号
发布时间:1993-03-20
实施时间:1993-03-20
《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91号令《
附件一: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二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没有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其它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业务。
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正性。
附件二: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许可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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