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公告
2020-08-10 07:12:04

文件名称:海关公告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3-01

实施时间:1993-03-01

海关公告

(1993年海关总署发布)

1991年3月6日海关总署第16号令发布实施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第八条改为:“有关单位或企业丢失海关已签发的出口退税报关单,可自该货物办结海关出口监管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出具的该批货物未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证明,向海关申请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经海关审核货物确已出口的,予以补签出口退税报关单(注明“补办”字样),并按规定收取签证费。”上述修改自1993年3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