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能源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
文件编号:能源电(1992)931号
发布时间:1992-10-07
实施时间:1992-10-07
国务院电子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办公室关于颁发
《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附1: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安装管理
第四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进行、维护和管理
当地区超计划指标用电需要限电时,当地供电(电业)局的用电管理部门要利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单向遥控终端接收机和电力时控开关将超用部分的用电限下来,电力部门不得任意拉路限电。
附:各类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工作周期表
第五章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质量管理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七章其他 第八章附则 附2: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考核验收标准
------------------------
|装置类别|现场|现场|定期|
||巡视|检验|轮换|
|------------|---|--|--|
|电力定量器、电力监控仪|1个月|1年|3年|
|------------|---|--|--|
|无线电、载波、音频、电卡|1个月|1年|5年|
|式等定量单向终端||||
|------------|---|--|--|
|无线电、载波、电卡式双|1个月|3年||
|向终端||||
|------------|---|--|--|
|无线电、载波、音频遥控终|3个月|3年|5年|
|端和电力时控开关||||
------------------------
注:1.无线电、载波、电卡式控制双向终端每三年进行一次现场检验,代替定期轮换。
2.各项工作可相互结合一并进行。录,并及时向电力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启封处理。
维护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1.1为了检验装用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在实现电网用电负荷管理自动化和落实计划用电中发挥的使用效果,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验收标准。
1.2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是指能够监视、控制地区和用户电力、电能的各类仪器和装置。包括电力时控开关、电力定量器、电力监控仪、多费率电度表等分散型监控装置和音频、配电线载波、无线电、复用电话等集中型监控装置。
1.3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是指利用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提高地区电网用电负荷管理自动化水平;落实计划用电,实现电力供应控制到户,达到限电不拉路、削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率之目的。
1.4所有地区装用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实用化的程度,均按本标准进行考核验收。
2.1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0kVA(或装见容量500kW)及以上的用户,全部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2.2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kVA(或装见容量315kW)及以上用户,其80%以上的用户都应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2.3对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 ̄315kVA(或装见容量100 ̄315kW)的用户,其70%以上的用户都应装用电力时控开关或单向遥控终端接收机。
2.4地区对县供电的所有关口处,全部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3.1能够实时监控装用具有定量控制功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按分配的计划指标(定值)用电的执行情况。
3.2地(市)供电(电业)局能实时监控各县(关口处)按分配的计划指标(定值)用电的执行情况。
3.3通过电力时控开关或单向遥控终端接收机对受电变压器容量100 ̄315kVA(或装见容量100 ̄315kW)用户的用电进行管理,并可限下地区超分配计划指标部分的用电负荷。
4.1在电力系统发、供电设备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事故和计划检修除外),因地区超分配计划指标用电时,对装用具有电力、电量和时间段控制功能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的用户不再拉路限电(含通过电力负荷控制装置限下部分用电负荷)。如这些用户超定值指标(分配的计划用电指标)用电需要限电时,由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自动对用户限电。
4.2对35千伏及以上公用线路不拉路(事故和计划检修除外)。
4.3对10千伏配电线路平均日拉条次小于10千优配电线路总条数的10%。
5.1主机月可用率:
单机〉95%
双机系统〉99.8%
5.2各类电力负荷控制装置月可用率≥98%
5.3正点数据采集月准确率≥95%
5.4装用的各类终端装置的月误动作次数小于装用总台数的1‰
6.1根据能源部颁发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管理办法》制定出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
6.2运行班组健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岗,技术熟练,业务精通。
6.3检修、校验设备齐备。
6.4运行记录和技术资料齐备。
7.1各地(市)装用的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经过半年的运行考核后,实现上述各项考核内容及指标的,视为达到了实用化标准。
7.2网局、省(市、区)电力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地(市)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进行考核验收。地(市)供电(电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县的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进行考核验收。
7.3电力负荷控制实用化考核验收结果报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上级电力主管部门发现考核验收结果低于本标准时,则该地区必须重新进行实用化的考核验收。
8.1电力负荷控制装置装用实用化的具体考核、计算和验收细则,由能源部根据此标准另行制定、颁发。
8.2本考核验收标准的解释,由能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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