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2修订)
文件编号:卫生部令第27号
发布时间:1992-12-28
实施时间:1992-12-28
(1992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员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
对从事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污染性、强致敏性及有特殊要求的药品生产操作和质量检验人员应给予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章厂房
厂房的洁净级别及换气次数要求如下:
第四章设备 第五章卫生 第六章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 第七章生产管理 第八章包装和贴签 第九章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文件 第十章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一章自检 第十三章用户意见和不良反应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
││尘粒数/立方米│活微生││
│洁净级├────────┬──────┤物数/│换气次数│
││≥0.5微米│≥5微米│立方米││
├──────┼────────┼──────┼───┼──────────┤
│100级││││垂直层流0.3米/秒│
││≤3,500│0│≤5│水平层流0.4米/秒│
├──────┼────────┼──────┼───┼──────────┤
│10,000级│≤350,000│≤2,000│≤100│≥20次/时│
├──────┼────────┼──────┼───┼──────────┤
│100,000级│≤3,500,000│≤20,000│≤500│≥15次/时│
└──────┴────────┴──────┴───┴──────────┘
10,000级洁净厂房适用于生产无菌而又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药品的配液(指灌封前需无菌滤过);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大体积注射用药品的配液及小体积(<50毫升)注射用药品的配液、滤过、灌封;滴眼液的配液、滤过、灌封;不能热压灭菌口服液的配液、滤过、灌封;不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油膏、霜膏、悬浮液、乳化液等药品的制备和灌封;注射用药品原料药的精制、烘干、分装。
100,000级洁净厂房一般适用于片剂、胶囊剂、丸剂及其它制剂的生产;原料的精制、烘干、分装。
洁净厂房内除了人用、物用缓冲设施及安全门外,不应有通往生产操作区外的其它门、窗或通道。
同位素药品的生产厂房应符合国家关于放射保护的要求,并应获得同位素使用许可证。
药材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操作应分别在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有良好的通风、除烟、除尘、降温设施的厂房内进行。药材的筛选、切片、粉碎等生产操作应在装有减震、捕吸尘和易于清洁等设施的厂房内进行。药材的提取、浓缩(蒸发)等的生产操作应在装有有效的除湿、排风设施的厂房内进行。
取样室的洁净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并有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的设施。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洁净厂房内使用的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无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其服装应宽松合身,边缘应封缝,接缝应内封,不应有不必要的横褶与带子。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
工作服应按洁净级别的要求使用各自的清洗设施、制订清洗周期。无菌工作服的清洗和灭菌方法应符合洁净级别要求。
药材的每件包装上应有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并由专业人员按药材质量标准验收。
不合格、过失效期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非正常情况不能按岗位操作规则生产时,操作人员应做紧急处理,并记录及时上报,由生产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批准后方可继续生产。
批生产记录应按批号归档,保存至药品失效期后一年。未规定药品失效期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1)原料药经最后混合具有均一性的成品为一个批号。
(2)灭菌制剂(包括滴眼液、注射用药及其它需灭菌处理的制剂)以一个配液罐配制的均质药液,并使用同一台灭菌设备灭菌的产品为一个批号;当使用数台灭菌设备灭菌时,批号应能表示出所用的灭菌设备。
(3)粉针剂以同一批原料药在同一天分装的产品为一个批号;当使用数台分装设备时,批号应能表示出所用的分装设备。
(4)冻干粉针剂以同一批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号;当使用数台冻干设备时,批号应能表示出所用的冻干设备。
(5)散剂以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进行内包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生产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
(6)细粒剂、颗粒剂(冲剂)以在同一生产周期内,颗粒干燥后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生产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
(7)生物制品的批号按《生物制品分批规程》确定。
(8)片剂、胶囊剂以压片前或胶囊灌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生产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
(9)中成药丸剂以制丸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设备生产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
(10)软膏剂以分装前使用同一台混合器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
(12)口服液体制剂以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质量均一的药液为一个批号。
(13)中药提取物以经最后混合质量均一的一次混合量为一个批号。
(1)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迅速,防止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和遗漏生产、检验步骤。
(2)不同产品(包括同一产品的不同批号)的生产操作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
生物制品生产用的培养罐、冻干、灌封等共用设备必须经过彻底清洁、清毒处理后,方能用于生产。
毒性药材生产用的设备、输送管道、容器及其它设施应专用。
(3)生产开始前应检查设备、器械和容器是否洁净或灭菌,并确认无前次生产遗留物。
(4)每一生产操作间及生产用设备、容器均应有能够指明正在加工的产品或物料、批号及数量等的状态标志。
(5)生产用的设备、容器、输送药液的管道等用后应立即清洗。用于无菌制剂生产的设备、容器及输送管道等清洗后应灭菌。
(6)进入100级、10,000级洁净厂房的人数不得超过厂房设计时的限度,其人员的着装、生产操作等应符合要求。
(7)洁净厂房的空气滤器安装或更换后应检查和监测其滤效,使换气数或层流风速符合洁净要求。
(8)拣选后药材的洗涤应使用流动水,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洗涤其它药材。不同药性的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洗涤后的药材及切制的饮片不得露天干燥。
药材及其中间产品的灭菌方法应以不改变药品的药效、质量为原则。直接入药的药材,配料前微生物检查应符合国家
制备注射用药、滴眼液及冲洗灭菌制剂容器的注射用水应保证使用时无菌。
生物制品生产用的注射用水应在制备后六小时内使用或四小时内灭菌。
灭菌用蒸气不得对产品、设备或其它生产用具产生污染。
标签的内容至少应包括(1)批准文号;(2)品名;(3)批号;(4)规格;(5)生产日期、失效期;(6)生产单位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其标签应按规定印制标记。安瓿上印字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等,字迹必须清晰,不易磨灭。铝塑包装上至少应印有品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等内容。
使用说明书上至少应印有药品的批准文号、药品名称、主要成分、用法、用量、药理作用、毒副反应、适应症、禁忌、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等内容。
(1)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均应按品种、规格有专柜保存;(2)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3)计数发放、领用人核对、签名;(4)使用数、残损数及剩余数之和应与领用数相符;(5)印有批号的残损或剩余包装材料应由专人负责计数销毁;(6)领用、销毁的包装材料应有记录。
(1)生产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生产辅助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
(2)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的规格标准和管理制度。
(3)每种产品的生产管理文件。如产品处方、生产指令、生产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则等。
(4)每种产品的质量管理文件。如:物料的检验规格标准,检验操作规程,取样及留样制度,原料、辅料及包装材料的贮存期和药品失效期的确认制度,中间产品的管理制度等。
(5)厂房、设备、检测仪器等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制度等。
(6)各部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如:环境、厂房、设备、人员的卫生管理制度,物料及人员进出洁净厂房的卫生管理制度,体检制度等。
(7)《规范》和专业技术培训制度。
(8)与产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有关的各种记录。如:物料验收、检验、发放等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成品的销售和用户意见记录等。
(9)其它。如:成品的出入库管理制度、物料报废制度、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等。
(1)文件的标题应能清楚地说明文件的性质;
(2)各类文件应有便于识别其文本、类别的系统编码和日期;
(3)文件使用的语言应确切、易懂;
(4)需填写数据时应有足够的空格;
(5)文件制订、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应明确,并有责任人签名。
(1)负责物料检验规格标准和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并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制订物料的检验项目和详细的操作规则。
(3)负责对物料的取样、检验、留样、出具检验报告书。
(4)有决定原料、中间产品投料及成品出库的权利。
(5)有决定内、外包装物料、标签、使用说明书等的使用权利。
(6)有处理退回的药品及不合格产品的权利。
(7)负责制订物料的取样、留样制度、物料贮存期及药品失效期。
(8)负责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评价,为确定原料的贮存期、药品的失效期或质量负责期提供数据。
(9)评定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贮存条件。
(10)负责对检验用的设备、仪器、试剂、试液、标准品(或参考品)、标准溶液、培养基、实验动物等制订管理办法。
(11)负责对厂房的尘粒数和活微生物数的监测以及各种生产用水的质量监测。
(12)负责制订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和兼职的质量检查人员的职责,并保证其工作的正常进行。
(13)负责质量检验人员、专职和兼职的质量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参与药品生产企业对各类人员的《规范》和药品质量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14)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药品生产的质量情况,并接受药品检验部门的业务指导。
退货原因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处理,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防疫用药品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告。
生产:药品制造过程中的全部操作步骤。
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原料药:具有《
物料:原料、辅料、中间产品、包装材料和成品等。
原料: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辅料除外。
辅料: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型剂和附加剂。
包装材料:指内、外包装物料,标签和使用说明书。
中间产品: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产品:中间产品及成品。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系指物料在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等待检验结果不能使用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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