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失效]
2020-08-07 07:27:32
文件名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建设部令第18号
发布时间:1992-06-04
实施时间:1992-07-01
第一章总则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机关。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章罚则
(一)未经注册,以监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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