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2020-08-07 07:26:33

文件名称: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6-01

实施时间:1992-06-01

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试点建立的商标事务所

(1992年6月1日)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精神,一九九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
河北、浙江、广西、安徽、甘肃、山东、黑龙江省及天津、杭州、哈尔滨、大连、青岛、温州、绍兴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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