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
2020-08-07 07:24:58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发布时间:1992-05-28

实施时间:1992-05-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

(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不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可比照《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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