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20-08-05 07:32:51
文件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劳安字[1991]31号
发布时间:1991-09-20
实施时间:1991-09-20
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全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增强企业领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由于缺乏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安全技术技能培训而引起的伤亡事故,我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颁发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考虑到地方劳动部门在核发全国统一证件时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因此,我部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使用全国统一证件;由地方劳动部门核发的地区性证件将于1992年6月1日废止。在此过渡期间,两种证件均具有同等效力。
有关更换全国统一证件的具体办法,将由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另文通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不含锅炉压力容器);
(三)起重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六)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的其它作业。
(一)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培训
(一)教学手段、设施及场所符合本工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要求;
(二)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的教员;
(三)健全的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四)健全的培训质量保证体系;
(五)完善的培训安全保证体系。
(一)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
(二)较强的本专业理论水平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三)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够坚持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三章考核与发证
(一)考核单位的主考人员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二)每种作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名;
(三)考核条件和手续应满足该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的要求。
(一)思想作风正派,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二)工程师或技师以上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掌握本作业的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具有较丰富的安全技术知识和较强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第四章复审
(一)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二)健康检查;
(三)进行事故案例教育。
第五章日常管理
(一)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由所到单位凭其原操作证和档案,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退休(职)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所在单位收缴其操作证,并报发证部门注销。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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