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2020-08-05 07:31:18
文件名称: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发布时间:1991-09-15
实施时间:1991-09-15
(一)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在专业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二)有与开展的专业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备;
(三)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四)有能保证专业计量检定、测试工作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房屋设施;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经审核同意建站的机构,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和印章。
(一)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
(五)组织或参加专业计量技术法规的制定;
(六)培训计量检定人员,组织经验交流,参加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
(七)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一)负责保存、维护和使用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提出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开展计量检测手段和检定方法的研究;
(五)负责授权范围内专业项目的计量管理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工作。
建立国家专业计量站分站,由国家专业计量站进行考核,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证。分站在业务上接受国家专业计量站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专业计量站执行授权任务的监督。
地方专业计量站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发证。
地方专业计量站建立与国家专业计量站授权项目相同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国家专业计量站或分站进行考核,由受理申请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证。
专业计量监督员在授权区域内执行规定的计量监督任务,调解计量纠纷,组织仲裁检定,对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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