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2020-08-05 07:28:19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1-09-02
实施时间:1991-09-10
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附一: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第一类物品
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价值人民币200元(含200元)以下的手表和其它生活用品。
第二类物品
烟草制品
酒精饮料
第三类物品
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第四类物品
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音响组合、收录音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第五类物品
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的电子琴、照相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注:
1、本表所称进境物品价值参照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确定,出境物品价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
2、准许各类旅客携带本表所列物品进出境的具体征、免税限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3、本表内未规定限值的列名物品不再按价值归类。
附二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策、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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