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
2020-08-02 07:34:14
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0-09-09
实施时间:1990-09-09
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保税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生产、仓储企业应当持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登记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需将货物转让、销售非保税区的,则视同进口,应交验国家规定的进口许可证,并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目的在于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不得运入保税区。
第二章对进出口货物的验放依据及税收优惠
(一)建设保税区内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管理设备,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四)保税区内企业进口专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予以保税;
(五)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在复出口的条件下免税;
(六)进口本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范围以外的物品,应照章征税;
(七)保税区内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三章对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上述企业应对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及制成品等的进口、储存、出口、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备查、核销。
超过一年未曾加工的进口料、件,除特准延期外,应按进口货物办理领证、纳税手续。
第四章对外贸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管理
海关对生产企业结转的上述货物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对仓储企业转口货物的管理
仓储企业应建立进口、库存、转口、销售等专门帐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第六章对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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