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失效]
2020-07-31 07:49:17
文件名称: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89-12-31
实施时间:1990-01-01
1989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五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二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五、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工程。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我国勘察设计与施工的对外经济援助工程;
三、外国独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
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交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认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如系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其中评选金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90%以上,评选银质奖的项目,优良率达到80%以上。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一、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二、其他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和鉴定。
第四章申报办法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城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并按工程项目的专业性质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各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各部门审查并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三、国务院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合建的项目,由投资各方共同审查后上报。
《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专业工程初评组成员由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聘请。
一、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国家优质工程奖申请表》,对符合申报评选条件的交专业工程初评组进行初评;
二、各专业工程初评组对所负责的专业工程项目,逐个到现场进行核验和评定,并写出初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第六章评审纪律
第七章奖励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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