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失效]
2020-07-31 07:13:07
文件名称: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34号
发布时间:1989-03-29
实施时间:1989-03-29
第34号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总理李鹏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大事故的现场保护和报告
(一)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二)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列部门。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章特大事故的调查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罚则
(一)对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二)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特大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一)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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